(2017)渝0120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繆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缪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574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青北路169号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86208083X。法定代表人:甘丽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容若羽,女,生于1991年5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祖云,女,生于1973年2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缪燕,女,生于1988年10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缪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椿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