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雷芳芳诉被告牛海华、常福香、牛雪萍、牛广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芳芳,牛海华,常福香,牛雪萍,牛广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322号原告雷芳芳,女,1987年4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被告牛海华,男,1963年10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被告常福香,女,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被告牛雪萍,女,1987年1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被告牛广宇,男,1988年7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委托代理人常原山,男,山西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芳芳诉被告牛海华、常福香、牛雪萍、牛广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雷芳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雷芳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雷芳芳负担。审 判 长 成 麒人民陪审员 闫志刚人民陪审员 苏吉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