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杨金方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金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251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金方,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原审起诉人杨金方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和孙世昌、王红玲赔偿在杨金方房屋后面违反规定办理丧事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711民初1650号民事裁定,对杨金方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起诉人杨金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杨金方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对杨金方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