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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黄庆明与雷长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明,雷长兵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初1617号原告:黄庆明,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雷长兵,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黄庆明与被告雷长兵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庆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长兵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庆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564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5年6月租用原告车辆使用,约定租金为每天280元,租用43天,租金合计12040元,同时,被告委托原告为其购买中华牌香烟4条价值2600元,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元。2015年7月25日,原、被告结算,被告共欠原告15640元,当时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下月10号前付清,到期后,被告不知去向,也无法联系。为此,提起诉讼。雷长兵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到原告经营的商店购买东西时相识,后租用原告车辆,委托原告为其购买中华牌香烟,又向原告借款1000元。2015年7月25日,被告立据“今欠到黄庆明车子款43天每天280元12040元、让他给我从李长林商厂买中花烟4条2600元借黄1000元总欠壹万五千元15640元欠款人雷长兵2015年7月25日下个月10号前付清”。本院认为,雷长兵立据欠黄庆明款项明确,具体,所欠款额相加应为15640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雷长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黄庆明欠款15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元,由雷长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平代理审判员 程 伟人民陪审员 马海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华苏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