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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民终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方俊勇、曾清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俊勇,曾清元,珠海市中俊能源有限公司,康小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1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俊勇,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清元,男,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审被告:珠海市中俊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2099号安广大厦1306室。法定代表人:方俊勇。原审被告:康小清,女,汉族,1978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方俊勇因与被上诉人曾清元、原审被告珠海市中俊能源有限公司、康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6日向方俊勇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方俊勇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方俊勇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方俊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刘秋萍审判员 董春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