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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闫某与胡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胡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2民初322号原告闫某,女,199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胡某,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住鹤壁市鹤山区。原告闫某与被告胡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闫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某承担。审判员  呼晓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毅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