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闫某与胡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胡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2民初322号原告闫某,女,199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胡某,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住鹤壁市鹤山区。原告闫某与被告胡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闫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某承担。审判员 呼晓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毅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