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5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贺某甲与贺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甲,贺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297号原告:贺某甲,女,2015年出生,汉族,湖南临武县人,住临武县城关镇。被告:贺某乙,男,1984年出生,汉族,湖南临武县人,住临武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甲与被告贺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贺某甲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甲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贺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奇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江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