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海燕、青岛慧坤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燕,青岛慧坤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刘海燕,女,198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执行人青岛慧坤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梁慧。申请执行人刘海燕与被执行人青岛慧坤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胶劳人仲字(2016)第126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海燕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笔录中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胶劳人仲字(2016)第1269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在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