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倪某,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陈某某申请执行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04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倪某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1091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舒其君审判员 刘玉聪审判员 王 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