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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春梅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春梅,郑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杜春梅,女,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郑淑娟,女,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春梅与被执行人郑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丰民(商)初字第171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郑淑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杜春梅借款三十二万五千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淑娟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杜春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淑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欣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