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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3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岐,赵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3执58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岐,男,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被执行人:赵双军,男,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广岐与被执行人赵双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歧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23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双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广岐于2017-01-12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396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323执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苗剑锋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安贝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