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1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山东博山万川纺丝棉有限公司与山东富宏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中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博山万川纺丝棉有限公司,山东富宏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中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418号之一原告:山东博山万川纺丝棉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蕉庄村。组织机构代码:26719992-8。法定代表人:王乃翠,总经理。被告:山东富宏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县东外环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2926297X7。法定代表人:付立红,董事长。被告:王中山,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富宏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县。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山万川纺丝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富宏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中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山万川纺丝棉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山万川纺丝棉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炳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