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执异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重庆翰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重庆军投置业有限公司与曾玉珠、重庆民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翰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重庆军投置业有限公司,曾玉珠,重庆民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抿西,蒋科玲,朱伟,康长英,通辽市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西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执异791号申请人:重庆翰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A区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8913328P。法定代表人:吴惠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重庆军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A区8楼,组织机构代码66891332-8。法定代表人:吴惠兰,董事长。被执行人:曾玉珠,女,汉族,1981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被执行人:重庆民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井湾路1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36556087N。法定代表人:朱抿西,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安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奥帝鑫城B区A栋15号,组织机构代码57277207-3。法定代表人:朱抿西,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朱抿西,男,汉族,1953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蒋科玲,女,汉族,1955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朱伟,男,汉族,1977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康长英,女,汉族,1976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通辽市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后府居委(原检察院楼),组织机构代码07012837-6。法定代表人:颜荣,职务不详。被执行人:重庆西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幸光社区镇政府大楼,组织机构代码68149083-3。法定代表人:宋荣根,职务不详。本院以(2016)渝01执1349号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军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投公司)与被执行人曾玉珠、重庆民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抿西、蒋科玲、朱伟、康长英、通辽市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西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45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重庆翰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鹏公司)以军投公司已变更登记为翰鹏公司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支持其主张,翰鹏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予以佐证。本院查明,2017年1月13日,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渝两江)登记内变字[2017]第004532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军投公司变更登记为翰鹏公司。本院认为,军投公司已变更登记为翰鹏公司,其权利由翰鹏公司继受,翰鹏公司提出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重庆翰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本院(2016)渝01执134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谭国贞代理审判员 曹 宣代理审判员 胡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