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宁夏百联聚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与马佳婷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宁夏百联聚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马佳婷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夏百联聚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旭,宁夏百联聚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巧林,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宁夏百联聚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经纪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佳婷,女,1996年2月19日出生,回族,无业。再审申请人宁夏百联聚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佳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6)宁0202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宁夏百联聚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申请再��称,2016年5月11日,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签订了看房委托协议,约定由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买房的中介服务,并约定了服务费,再审申请人在协议签订后履行了带被申请人看房的义务,但被申请人却在看房后与第三方完成交易,交易成功后拒不支付中介服务费,经再审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依然拒不支付。一审判决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特此请求人民法院取证,人民法院已经取证,房产过户在被申请人丈夫的父亲(刘红民)的名下,另外还有三张被申请人看房时的照片。按照双方签订的看房协议第5条约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再审申请人中介服务费及违约金共计8000元。宁夏百联聚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提供的三张照片只能证实被申请人看房的事实,但不能证实被申请人看房后与第三方完成了交易。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查档证明中所显示的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均不是被申请人,亦不能证实被申请人看房后与第三方完成交易的事实存在。再审申请人称再审申请人在协议签订后履行了带被申请人看房的义务,而被申请人却在看房后与第三方完成交易,交易成功后拒不支付中介服务费的理由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故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宁夏百联聚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宁夏百联聚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辛爱丽审判员 张玉平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