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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红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红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1122号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恒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建,系该公司会计。被告:郑红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红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亦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