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8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姚秋霞与王红杰、王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秋霞,王红杰,王振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1763号原告:姚秋霞,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勤,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杰,男,1976年10月28日,汉族,住鹿邑县。被告:王振江,男,195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412725195203190614,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张宁宁,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系被告王振江儿媳。原告姚秋霞与被告王红杰、王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经批准缓交期限届满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秋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164元,减半收取95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荆武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