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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8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姚秋霞与王红杰、王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秋霞,王红杰,王振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1763号原告:姚秋霞,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勤,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杰,男,1976年10月28日,汉族,住鹿邑县。被告:王振江,男,195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412725195203190614,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张宁宁,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系被告王振江儿媳。原告姚秋霞与被告王红杰、王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经批准缓交期限届满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秋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164元,减半收取95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荆武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