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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安亮与李润香、暴晶明、高永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安亮,李润香,暴晶明,高永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668号申请执行人马安亮,男,194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润香,女,196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暴晶明,男,1961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永卿,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马安亮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润香、暴晶明、高永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润香、暴晶明、高永卿偿还申请执行人马安亮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75元及申请执行费。执行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