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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4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溆浦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董竹花、刘献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溆浦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竹花,刘献珍,易龙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686号申请执行人:溆浦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团结街。法定代表人:张克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行,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溆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亚,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董竹花,女,1965年1月9日出生,土家族,超市员工,住湖南省溆浦县,现居住在怀化市。被执行人:刘献珍,女,195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易龙梅,女,1965年12月27日出生,侗族,退休人员,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溆浦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竹花、刘献珍、易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董竹花、刘献珍、易龙梅返还申请执行人溆浦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6月13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日止),并承案件受理费1236元、保全费1020元及执行费1529元。经查,被执行人仅有工资可供执行,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庚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洁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