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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4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4529张亚洲与南通翰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洲,南通翰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4529号原告:张亚洲,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南通翰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兴仁村十二、十三、十五组1幢。法定代表人:贺晓春,总经理。原告张亚洲与被告南通翰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亚洲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张亚洲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