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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旭平、廖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旭平,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旭平,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廖斌,男,1982年7月8日出生,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陈旭平与被执行人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丽遂商初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旭平于2017年01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廖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旭平借款100000元。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现已查封,但下落不明。本院向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驻村干部调查被执行人情况,仍无法寻得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陈旭平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审判员 孟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