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淄博利豪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利豪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民催3号申请人:淄博利豪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梁家村。组织机构代码:49414775-7。法定代表人:刘春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燕冬,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系淄博利豪经贸有限公司经理。申请人淄博利豪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4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淄博利豪经贸有限公司遗失的青岛农商银行即墨支行票号为3140005125878253、票面金额为20���元、出票人为即墨市鼎泰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利豪经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 燕审判员 谢彩红审判员 孙玉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