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越二飞申请执行李栋、苏瑞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越二飞,李栋,苏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936号申请执行人越二飞,男,汉族,1985年06月22日出生,个体户被执行人李栋,男,汉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苏瑞,女,汉族,1985年10月28日出生。越二飞申请执行李栋、苏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越二飞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5执9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冬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