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行申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立臣诉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立臣,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长春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5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立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与东环城路交汇岭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今东,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011号。法定代表人姜治莹,该市市长。再审申请人赵立臣因诉被申请人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以下简称二道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行终2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立臣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赵立臣2015年7月16日在省政府门前80路站点附近行走,没有违法行为,既没有打条幅,也没有穿状衣,被东盛路派出所骗回派出所并强行坐老虎凳,程序违法。公安机关伪造证据,一审二审法院违法采信伪证,没有事实依据,是错误的。综上,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决被申请人赔偿损失100万元。本院认为,二道公安分局提供的赵立臣的询问笔录、二道公安分局对赵立臣作出的长公(2015)训字[0001]第1号训诫书、现场录像资料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赵立臣到省政府周边以打条幅、散发信访材料等方式非正常上访,引发周围群众围观,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事实。《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赵立臣的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的规定,二道公安分局在依法对赵立臣告知陈述申辩权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二公(治)决字[2015]第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赵立臣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综上,赵立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立臣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审 判 长 孙慧源审 判 员 郭 岩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