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蔡井(锦)成与张道黄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井(锦)成,张道黄,焦德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4民初2206号原告:蔡井(锦)成,男,1953年12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庆尧,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道黄(璜),男,1952年6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启荣,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焦德佳,男,1942年8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蔡井(锦)成与被告张道黄(璜)、第三人焦德佳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原告蔡井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蔡井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蔡井成负担。审 判 长 陈建民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人民陪审员 王福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 然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