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3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永珍与彭登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珍,彭登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126号原告:刘永珍,女,193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邦荣,重庆市璧山区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彭登银,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刘永珍诉彭登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刘永珍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 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小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