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722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波与被执行人永胜巨瑞琪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波,永胜巨瑞琪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722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刘波被执行人:永胜巨瑞琪矿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刘波与被执行人永胜巨瑞琪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工程款82513.02元、案件受理费2000.00元,经本院执行了案款6000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24513.02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芮荣昌审判员 周 平审判员 毛亚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