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安康、孙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孙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568号申请执行人:安康。被执行人:孙敏。本院(2016)鲁0306民初27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毕孙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康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敏将调解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安康的申请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7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卢岐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