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4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商丘丰瑞粉业有限公司、商丘华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丰瑞粉业有限公司,商丘华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石超锋,许洪嘉,李迎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670号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5736919A。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付起,该行职工。被告商丘丰瑞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毛堌堆乡王老家村程店村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093225531F。负责人石超锋,职务经理。被告商丘华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史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692181972U。负责人许洪嘉,职务经理。被告石超锋,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许洪嘉,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李迎梅,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系许洪嘉之妻。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依法由审判员李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玉江、李伯军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彭玉江审判员 李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