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204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蒋盼成、邢宝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盼成,邢宝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126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耀州区。法定代表人:吴海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辉,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盼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铜川市耀州区。被执行人:邢宝宝,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铜川市耀州区。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蒋盼成、邢宝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陕0204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蒋盼成、邢宝宝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三日内履行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8元。以上合计51183元,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执12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李科峰审判员  王兴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满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