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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进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进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1号罪犯马进成,男,生于1952年3月4日,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11日作出(1995)大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7年9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云高刑二执字第15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2月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云高刑执字第27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1年11月7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昆刑执字第103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二年。刑期自1999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自2003年8月25日至2004年8月24日保外就医1年,罪犯马进成暂予监外执行前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档案转交临夏监狱执行监督考察,依法由东乡县公安局锁南派出所执行监管,监管期限自2003年8月25日起至2004年8月24日止,2016年l1月30日收监。执行机关甘肃省临夏监狱于2017年2月18日作出(2017)临狱暂字第01号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建议书,2017年4月2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夏监狱指派干警马彦林、刘录喜,临夏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勇、孟宪磊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马进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进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届满后,未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回监狱服刑,擅自离开居住地脱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罪犯马进成自2004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期间共12年3个月6天不计入执行刑期。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罪犯马进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档案转交临夏监狱执行监督考察,依法由东乡县公安局锁南派出所执行监管,监管期限自2003年8月25日起至2004年8月24日止。2004年8月24日,罪犯马进成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一直下落不明。之后,临夏监狱会同驻监检察室与东乡县公安局锁南派出所对罪犯马进成进行了多次查找,但其-直离家外出,去向不明。2005年5月8日,该犯列为逃犯被上网追捕。2016年11月30日,马进成被东乡县公安局锁南派出所民警在交通整治查车时抓获,并于当日将罪犯马进成送往临夏监狱收监执行刑罚。罪犯马进成收件后陈述:刚开始其一直去派出所报到,后因城市搬迁,派出所的房子拆掉后,从2004年6月再没有去过派出所。脱管期间一直跟着儿子在临夏市打工,没有做过违法的事情。没有办理续保是因为害怕被抓进去,所以躲了起来,不敢露面。罪犯马进成自2004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l1月30日期间脱逃共计12年3个月6天。上述事实,有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考察表、暂予监外执行后脱管罪犯实地考察表、派出所证明、罪犯收监后的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进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期间十二年三个月零六天,其脱逃期间依法不计入执行刑期,其剩余刑期十二年九个月零七天应自收监之日起继续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马进成脱逃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剩余刑期十二年九个月零七天继续执行,执行刑期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29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斌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秀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