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庆军与黄明娥、秦宝芝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军,黄明娥,秦宝芝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1737号原告杨庆军,男,1949年11月5日出生,回族,住信阳市。委托代理人刘尚碧,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明娥,女,汉族,1962年12月4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现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诸玉辉,男,汉族,1962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系被告黄明娥丈夫。被告秦宝芝,女,汉族,1979年1月19日出生,住信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军诉被告黄明娥、秦宝芝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庆军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庆军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庆军承担。审判员 董亚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依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