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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2874李俊与李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杰,李俊,王秀玲,李影,李磊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杰,男,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男,1966年2月7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审第三人:王秀玲,女,194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审第三人:李影,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京市栖霞区。原审第三人:李磊,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上诉人李杰因与被上诉人李俊、原审第三人王秀玲、李影、李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1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杰于2017年6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李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国渠审判员  孙尚武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