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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执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如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如兵,杨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龙山北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MA35JJQG9。法定代表人:李群,董事长。被执行人:曾如兵,男,1990年1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被执行人:杨玲,女,1989年4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如兵、杨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曾如兵闽A×××××小车,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曾如兵闽A×××××小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剑锋审 判 员  王 挺代理审判员  乐武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乐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