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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高月、乙书凯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梦川,高月,乙书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刑初234号自诉人陈梦川,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告人高月,女,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告人乙书凯,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自诉人陈梦川以被告人高月、乙书凯犯重婚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陈梦川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梦川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人民陪审员  侍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艳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