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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8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武定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定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265号申请执行人:武定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人:魏培荣,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XXXXX。住所地:XXXXX。委托代理人;冯玉昆(系公司综合办主任),男,196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涌,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本院在执行武定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5月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5月3日给付被执行人案件款20000元,2017年10月31日前给付全款的50%及案件受理费,2017年12月31日将案件款全部交清。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志荣审 判 员 孙丽敏审 判 员 徐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赵昌云书 记 员 蒋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