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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0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瑞丽市一路顺风租车行申请执行刘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丽市一路顺风租车行,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2执25号申请执行人瑞丽市一路顺风租车行。经营者杨进云。被执行人刘伟。关于瑞丽市一路顺风租车行申请执行刘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月21日申请人据已生效的(2015)瑞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8563元,执行费:122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该案暂无执行条件,且申请人也同意本院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瑞丽市人民法院(2016)云3102执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云海审判员  董诗周审判员  王正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