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5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周陈水、邱伟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陈水,邱伟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陈水。被执行人:邱伟星。申请执行人周陈水与被执行人邱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39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陈水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邱伟星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周陈水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除名下房产另案保全外,其它信息均无反馈,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在院案件较多,与申请人达成还款计划,故申请执行人周陈水申请(2017)浙1123执5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周马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