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千伟与被告周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千伟,周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初651号原告:李千伟,男,汉族,1963年5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告:周俊,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原告李千伟与被告周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千伟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千伟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千伟撤回对被告周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李千伟负担。审判员 聂甲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宝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