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兆永、刘少兴等与王庆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永,刘少兴,刘少平,王庆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反诉被告)刘兆永,男,汉族,1955年9月6日出生,住台前县。原告(反诉被告)刘少兴,男,汉族,1957年1月20日出生,住台前县。原告(反诉被告)刘少平,男,汉族,1951年4月21日出生,住台前县。委托代理人刘健,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王庆会,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委托代理人郭凤冬,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刘兆永、刘少兴、刘少平诉被告(反诉原告)王庆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反诉原告)王庆会向本院提出反诉,现原告(反诉被告)刘兆永、刘少兴、刘少平和被告(反诉原告)王庆会就本案的本诉及反诉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刘兆永、刘少兴、刘少平和被告(反诉原告)王庆会均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刘兆永、刘少兴、刘少平撤回本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王庆会撤回反诉。本案本讼费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刘兆永、刘少兴、刘少平承担。本案反诉费433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庆会承担。审判长  杨贺彬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