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兆永、刘少兴等与王庆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永,刘少兴,刘少平,王庆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反诉被告)刘兆永,男,汉族,1955年9月6日出生,住台前县。原告(反诉被告)刘少兴,男,汉族,1957年1月20日出生,住台前县。原告(反诉被告)刘少平,男,汉族,1951年4月21日出生,住台前县。委托代理人刘健,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王庆会,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委托代理人郭凤冬,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刘兆永、刘少兴、刘少平诉被告(反诉原告)王庆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反诉原告)王庆会向本院提出反诉,现原告(反诉被告)刘兆永、刘少兴、刘少平和被告(反诉原告)王庆会就本案的本诉及反诉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刘兆永、刘少兴、刘少平和被告(反诉原告)王庆会均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刘兆永、刘少兴、刘少平撤回本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王庆会撤回反诉。本案本讼费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刘兆永、刘少兴、刘少平承担。本案反诉费433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庆会承担。审判长 杨贺彬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