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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会武与宁玉森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武,宁玉森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178号原告:刘会武,男,195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大兴农场退休教师,住黑龙江省。被告:宁玉森,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其他身份事项不详)。原告刘会武与被告宁玉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杨永宝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庭外和解,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苏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