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会武与宁玉森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武,宁玉森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178号原告:刘会武,男,195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大兴农场退休教师,住黑龙江省。被告:宁玉森,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其他身份事项不详)。原告刘会武与被告宁玉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杨永宝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庭外和解,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苏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