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陆平与高二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平,高二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2678号原告(反诉被告):陆平,男,1957年9月15日生,汉族。被告(反诉原告):高二香,女,1955年7月25日生,汉族。原告(反诉被告)陆平诉被告(反诉原告)高二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陆平于2017年6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高二香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陆平、被告(反诉原告)高二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陆平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高二香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陆平负担67.5元;反诉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高二香负担25元。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郭 健审判员 侯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