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民初1514号原告: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被告:赵某某。原告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已欠付3年度的公共物业服务费5202元及合同违约金10143元。合计费用1534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2年12月5日上房为某某YF6号楼1单元502户业主。原告依照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为被告提供相关服务。尽到了原告约定的义务及责任。被告没有按照前期物业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物业费用,多次经电话催缴、公示催交、上门催缴一直不予缴纳,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及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查,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赵某某送达2017年5月19日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文书。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向原告进行法律释明,告知其应于7日内向本院提交被告的法定自然情况并且于7日内办理公告送达的手续,逾期未交公告费用,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本案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相关司法救助申请,且本案不存在法定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应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某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刘某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