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徐贤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徐贤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657号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新兴县。法定代表人:龚兆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婵,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贤虹,女,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贤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瑞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