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孟春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春荣,汪浩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24号申请执行人孟春荣。被执行人汪浩元。申请执行人孟春荣与被执行人汪浩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春荣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浩元应履行债务人民币507800.00元。查明,被执行人汪浩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章 冲执行员 汪向东执行员 李华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军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