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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志明与王思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明,王思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234号原告:李志明,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1610989972。被告:王思尧,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明诉被告王思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李志明负担。审判员  徐怀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