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志明与王思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明,王思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234号原告:李志明,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1610989972。被告:王思尧,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明诉被告王思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李志明负担。审判员 徐怀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