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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芙蓉与被执行人周久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芙蓉,周久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261号申请人丁芙蓉,女,195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周久凤,女,196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丁芙蓉与被执行人周久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苏0116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05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国土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司法查控,查封被执行人周久凤名下苏A×××××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13日,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应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徐 伟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梦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