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0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永清与余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清,余林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765号原告:王永清,男,汉族,1973年12月12日出生,住龙里县。被告:余林林,男,汉族,住龙里县。原告王永清与被告余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贤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