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30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永清与余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清,余林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765号原告:王永清,男,汉族,1973年12月12日出生,住龙里县。被告:余林林,男,汉族,住龙里县。原告王永清与被告余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贤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