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分社与张云祥、刘汉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分社,张云祥,刘汉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556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分社,住江油市东安场镇。负责人:罗必刚,职务: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何荣波,职务:该分社客户经理。被告:张云祥,男,汉族,江油市人。被告:刘汉琼,女,汉族,江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分社与被告张云祥、刘汉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截止2017年6月20日都未按照受理案件通知书的通知预交本案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自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