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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吉生、荆常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吉生,荆常红,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济矿民生煤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恢126号申请人执行人杨吉生,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被执行人荆常红,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被执行人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可君,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济矿民生煤焦化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吉生与被执行人荆常红、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济矿民生煤焦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7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无存款、证券、车辆。并查询了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军审判员  袁瑞辉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