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福建尤溪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尤溪县源泉木竹制品有限公司、张伍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尤溪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源泉木竹制品有限公司,张伍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6民初774号原告:福建尤溪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闽中大道2号闽中豪庭1幢。法定代表人:陈友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自慧,男,福建尤溪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尤溪县源泉木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尤溪经济开发区埔头园。法定代表人:张伍成,该公司经理。被告:张伍成,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福建尤溪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村镇银行”)与被告尤溪县源泉木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泉木制品公司”)、张伍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功村镇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自慧、被告源泉木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伍成、被告张伍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功村镇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源泉木制品公司、张伍成立即归还成功村镇银行借款本金2,600,000元及利息166,046.42元(截止2017年1月20日止),以及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2.判决成功村镇银行对源泉木制品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源泉木制品公司、张伍成负担。事实和理由:源泉木制品公司因购木材和毛竹资金不足于2014年6月26日向成功村镇银行申请借款2,600,000元,双方于2014年6月27日签订《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T8031430140000144)、《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DB8031421140000014)及个人担保声明书,约定:借款金额2,600,000元,月利率为9‰,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27日至2015年6月26日止,担保期限自2014年6月27日至2016年6月26日止。借款由源泉木制品公司单独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作抵押(房产证号:尤房权证2011字第××、00××09、00××10;土地证号:尤国用(2010)第××××号),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7月1日,成功村镇银行依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一笔金额1,700,000元,一笔金额900,000元,合计2,600,000元,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6月26日。因该笔贷款到期后源泉木制品公司尚有资金需求,于2015年6月23日申请连续贷(无还本续贷)贷款,金额2,600,000元,期限12个月,由源泉木制品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提供抵押担保,双方于2015年6月26日签订《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同日,成功村镇银行依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2,600,000元,约定贷款续借至2016年6月21日,月利率为8.9375‰,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贷款到期后,因源泉木制品公司、张伍成财务状况恶化,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经成功村镇银行多次催收未果,特诉至法院。源泉木制品公司辩称,对成功村镇银行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因经济困难,要求分期还款。张伍成辩称,对其提供担保的事实没有异议,要求分期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7日,源泉木制品公司作为借款人,成功村镇银行作为贷款人签订《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HT8031430140000144)一份,约定: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由贷款人在最高贷款本金余额2,600,000元内,对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如有最高额担保,上述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超过2015年6月26日,借款用途范围为购木材和毛竹。每笔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如需展期,应提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执行利率9‰,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利率调整日为自基准利率调整后次季起调整;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第20日;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借款人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的约定,未遵守承诺事项或申贷文件信息失真,贷款人有权要求违约人限期纠正,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有权解除合同等。同日,源泉木制品公司作为抵押人、债务人和成功村镇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债权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DB8031421140000014),约定抵押人自愿为抵押权人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2,600,000元。上述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本金的确定期间。在上述期间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其到期日不超过2016年6月26日。上述业务指人民币贷款;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抵押物为源泉木制品公司单独所有的位于尤溪县城关镇尤溪经济开发区埔头园的厂房和土地。双方到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尤房他证2014字第××号、土地他项权证号为尤溪县他项(2014)第××××号。同日,张伍成作为保证人向成功村镇银行出具《个人担保声明书》一份,自愿为源泉木制品公司的借款2,60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被担人的上述借款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成功村镇银行于2014年7月1日依约将借款2,600,000元分别两笔发放至源泉木制品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其中一笔为1,700,000元、另一笔为900,000元)。上述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6月26日。借款到期后,源泉木制品公司因尚有资金需求,于2015年6月23日向成功村镇银行申请“连续贷”贷款,金额2,600,000元,期限12个月,由源泉木制品公司提供的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作抵押担保,双方于2015年6月26日签订《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同日,成功村镇银行依约向源泉木制品公司发放了贷款1,700,000元、900,000元两笔贷款,合计2,600,000元,贷款期限至2016年6月21日,月利率为8.9375‰,按月结息,到期还本。上述贷款到期后,因源泉木制品公司、张伍成财务状况恶化,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成功村镇银行多次催讨未果。截止2017年1月20日,源泉木制品公司结欠成功村镇银行借款本金2,600,000元、利息166,046.42元。本院认为,成功村镇银行与源泉木制品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功村镇银行依约向源泉木制品公司发放贷款2,600,000元,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源泉木制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故成功村镇银行要求源泉木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600,000元及至2017年1月20日止的利息166,046.42元,以及从2017年1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源泉木制品公司以公司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该抵押行为合法有效,成功村镇银行要求对源泉木制品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张伍成为源泉木制品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在保证期间内,张伍成对源泉木制品公司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成功村镇银行要求张伍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尤溪县源泉木竹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福建尤溪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0,000元及至2017年1月20日止的利息166,046.42元,并支付该款从2017年1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编号为HT8031430140000144的《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含复利、罚息);若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福建尤溪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尤溪县源泉木竹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房屋他项权证为尤房他证2014字第××号、土地他项权证号为尤溪县他项(2014)第××××号】进行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张伍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范围内向尤溪县源泉木竹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福建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928元,减半收取14,464元,由福建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4元,由尤溪县源泉木竹制品有限公司、张伍成负担1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忠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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